请各位食物同仁、专家以及监管部分的朋友进来发表一下看法,谢谢。
(说明一下:当事人提出此要求的依据是《食物召回治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而被召回的食物,食物出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食物安全的情况下继承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昭示补救措施。)
1、对无中文标签的食物,如果当事人把该食物送检后得出检修结论,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无质量题目,仅仅是由于无中文标签与说明,哀求返还该产品,请问是否可以?
假如可以集中销毁报废,应该以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对当事人是否应该下达相关的文书(下什么文书)?集中销毁报废的场所是自己随便选择一个仍是必需指定或由专业的销毁报废公司来操纵?
2、假如要集中销毁报废,法律依据是什么?(说明一下:《食物召回治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食物出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划定,对因休止出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物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报废等处置措施。 食物出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物药品监视治理部分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物。由此来看,食物要销毁报废的话,应该由食物出产经营者来销毁报废,并未提及由监管部分集中销毁报废。)
香港销毁报废处理中心服务对象有商业公司、进出口公司、奢靡品、退港货物、研发机构、样品检测、代加工香港回收公司、高科技领域、汽车配件出产香港回收公司、食物加工出产公司、五金件配件加工香港回收公司、档案人事科。
文章关键词:过期食品销毁 香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