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报废治理划定
一、仪器设备报废原则: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实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用度接近、超过新购价格者;
3、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差劲,出产效率低,不能修复且不能改装利用者。
4、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属于被淘汰者;
5、因事故或其它劫难遭严峻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6、因遗失主要部件,不能修理,以无使用价值,又无陈列前提者
7、不能迁移的设备,因为基本建设项目改变、停建或工艺布置改变,无法改作他用,必需拆毁者;
二、设备报废的鉴定、审批和处理要求:
1、申请设备报废,首先由实验部分组织技术检查,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签字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技术鉴定,签字后,报学院教授教养主管部分存案,经核实或抽查鉴定后确认。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应由设备主管部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评审,报上级主管部分审批。
2、申请报废的设备,按院、系治理权限批准后,由申请单位填写“设备报废清单(一式四份)”与报废申请单同时交院主管部分审 ?87? 定后组织回收。各实验室凭报废申请单批件销帐(注明报废日期)。
3、经鉴定后不符合报废前提的设备,如拟上交,按多年积存设备处理。设备暂由实验室保管,等候挑唆处理。
4、报废设备,严格按划定的原则办事,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丢失、损坏、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需履行丢失、损坏、事故处理划定,不得按报废办法处理。? 5、对单台件金额达1万元以上设备的报废严格按审批权限报学院主管部分审批后方能销帐。
6、设备报废处理所得的收益,上交院财务处,按学院有关划定办理。